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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山界林權地形圖等權屬證明文件已經顯示村邊的一處山嶺并不屬于廣西象州縣水晶鄉(xiāng)甫上屯村所有,但廣西一村民小組卻以“祖宗留下的財產”為由組織村民強行毀壞,結果觸犯了刑律。日前,經廣西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罪判處村民小組長韋某任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積極參與的兩名村民韋某祥、韋某山犯同罪亦被判處相同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象州縣水晶鄉(xiāng)“香爐嶺”林地權屬屬于象州縣中虎嶺林場,林場在該嶺種植尾葉桉。2016年年底砍伐第一代桉樹后,留下伐根作二代萌芽。207年2月份,時任象州縣水晶鄉(xiāng)甫上屯村民小組長的被告人韋某任以“香爐嶺”林地系屬其村祖宗地為由,組織甫上屯村民多次開會討論要收回“香爐嶺”,并決定由每人(戶)出資3000元,請鉤機到“香爐嶺”鉤林地并在該林地種植果樹。期間,被告人韋某祥負責管理村民出資款的帳面開支。從2017年2月9日開始,韋某任、韋某祥、韋某山等17人在5天內請鉤機將上述林地的61.35畝二代尾葉桉萌芽鉤毀。經鑒定,象州縣中虎嶺林場在“香爐嶺”被鉤毀的61.35畝二代尾葉桉萌芽價植18712元。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韋某任、韋某祥、韋某山被公安機關拘傳到案,歸案后,三被告人如實供述了毀林的犯罪事實。同年6月29日,甫上屯村民賠償象州縣中虎嶺林場18712元。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任、韋某祥、韋某山伙同他人為實現(xiàn)個人目的,故意毀壞他人生產經營,三人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韋某任系組織者,韋某祥、韋某山系積極參與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三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且當庭認罪,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村民已全部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可對三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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